台大醫院因疏失而移植愛滋病人的器官給其他5名病人,造成極大的醫療錯誤。近日討論的焦點集中於在電話確認愛滋檢驗結果的失誤,以及如何處分台大醫院與其醫事人員。媒體報導法界意見:認為應以《刑法》「過失致重傷害罪」起訴醫事人員;被感染愛滋病的病人可依《民法》要求損害賠償;衛生署可行政處分禁止台大醫院執行器官移植手術一段期間。然而,處罰台大醫院與其醫事人員,台灣醫界是否就不再犯錯了呢? 詳全文:不應處罰台大醫院醫事人員(林萍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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